日照一中教师行为失范处理规定

【文章作者】:日照一中【发布日期】:2015-06-11 16:23 【查看次数】:

     第一条: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规范教师行为,根据《教师法》与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相关教育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二条:我校教师有下列行为的,依照本规定处理。

    第三条:不维护学校声誉、散布不利于学校的言论、损害学校利益者,利用课堂或在校园媒体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 通报批评、职称降级聘任、当年考核不合格等处理;参与黄、赌、毒、邪教等违法活动,证据确凿的,予以解聘或给予行政处分,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    第四条:不遵守工作纪律和集会纪律,上课、开会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,带孩子与会、随便说话的,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;旷会、迟到、早退、中途随意离 会的,擅自调课、缺课或擅离职守的,予以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。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,予以解聘。

    第五条:浓妆艳抹、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称服饰的,在教学区、公共场所或学生面前吸烟的,在办公室内上网聊天、看电影、听音乐、玩游戏的,予以批评教育或通 报批评;工作日中午饮酒,酒后进课堂,酒后值班、跟班,违犯一次予以批评教育,两次责令检查,三次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,职称降级聘任;酗酒闹事,严重损害 教师形象的,予以通报批评,职称降级聘任,直至予以解聘。

    第六条:从事第二职业、搞有偿家教、办有偿补习班、强制学生购买资料、向学生乱收费者,教师及其家属在校内及周边进行违规经营活动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、职称降级聘任、予以解聘等处理。

    第七条:有损学生人格,不能平等、公正对待学生,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以及辱骂学生、打学生、随意赶走学生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当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或职称降级聘任等处理;情节严重造成伤害的,除赔偿相关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三年内不得评优,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,职称降级聘任,予以解聘,行 政处分等处理。

    第八条:不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不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科研,不参与集体备课;准备不充分就上课,没形成教案就上课,课堂上出现知识性错误,讲低级趣味的话, 做有损教师尊严的事;搞题海战术,不及时批改作业,让学生代批作业,不耐心辅导学生等现象,发现一次予以批评教育,两次责令检查,两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、 通报批评、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、职称降级聘任或予以解聘等处理。

    第九条:随意训斥、指责学生家长,接受学生或家长请吃及礼品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,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,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职称降级聘任或予以解聘。

    第十条:已婚育龄妇女,凡结婚登记、婴儿出生者,必须当月上报计生管理人员;凡顺产的3个月内、剖腹产的6个月内必须采取节育措施,如有特殊情况须有计生部门证明,并当月上报计生管理人员。违者,一次予以批评教育,两次予以通报批评。违犯计划生育政策,情节严重,对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,予以解聘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:不服从工作安排,不认真完成领导临时指派或分配的突击性工作的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;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。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,予以解聘。

    第十二条: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,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,或者因失职、渎职,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、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,造成一定影响的,视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职称降级聘任、予以解聘或相应行政处分,与学生管理相关的,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:学校实行“一岗双责”制,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出现行为失范现象的教职工进行查处。对于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予处 理;对于情节严重,证据确凿,查证属实的,学校及时进行处理,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,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或书面陈述。

    第十四条:本处理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,凡与上级相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等相违背的,以上级相关条文为准。